close
標題:
前一家公司未幫我保健保十個月的604元的健保費公司該付多少?
發問:
前一家公司一直未幫我保健保離職時老闆才去所屬鄉公所辦加保(很惡質)本人根不知道她是用第六類加保、拿到加保單影本才知道帳單寄到家裡來共十個月的6040元的健保費公司該付多少?6040全付? 更新: 那家公司不想6040全付 才會問這個問題? 他們只想付部份的錢(60%、40%) 錢還沒拿到、因為打手機都不接電話 你覺得要去檢舉他嗎?
最佳解答:
有沒有搞錯阿???? 第六類的是一般無雇主的"平民" 保費負擔:自己60% 政府40% 雇主:0% 你收到的帳單當然是要你自己付!! 其實老闆應該是要幫你投保第一類的才對 以投保薪資23700來看 每月保費為23700*4.25%=1007 保費負擔: 自己:302/月 (30%) 雇主:604/月 (60%) 政府:101/月 (10%) 10個月也才3020 建議你要老闆幫你付吧! 不然他會賠更多>........如果你去檢舉他 以下罰則拿去嚇嚇他! 第 八 章 罰則 第 69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第 69- 1 條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第 70 條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參加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71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72 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 7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第 74 條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五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75 條 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第 76 條 違反第六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7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第 78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006-07-02 02:57:01 補充: 可以溝通就先溝通吧!很多事情作絶了對彼此都沒好處,建議你先讓對方知道只要你一通電話便可讓她們損失慘重,再提議一個對彼此都有"好處"的解決方式.....當然就是他幫你把6040解決掉囉!!如果她們存心"找死",就檢舉她們吧!!
其他解答:
前一家公司未幫我保健保十個月的604元的健保費公司該付多少?
發問:
前一家公司一直未幫我保健保離職時老闆才去所屬鄉公所辦加保(很惡質)本人根不知道她是用第六類加保、拿到加保單影本才知道帳單寄到家裡來共十個月的6040元的健保費公司該付多少?6040全付? 更新: 那家公司不想6040全付 才會問這個問題? 他們只想付部份的錢(60%、40%) 錢還沒拿到、因為打手機都不接電話 你覺得要去檢舉他嗎?
最佳解答:
有沒有搞錯阿???? 第六類的是一般無雇主的"平民" 保費負擔:自己60% 政府40% 雇主:0% 你收到的帳單當然是要你自己付!! 其實老闆應該是要幫你投保第一類的才對 以投保薪資23700來看 每月保費為23700*4.25%=1007 保費負擔: 自己:302/月 (30%) 雇主:604/月 (60%) 政府:101/月 (10%) 10個月也才3020 建議你要老闆幫你付吧! 不然他會賠更多>........如果你去檢舉他 以下罰則拿去嚇嚇他! 第 八 章 罰則 第 69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第三十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第 69- 1 條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第 70 條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參加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71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72 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 7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第 74 條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五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75 條 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應退還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第 76 條 違反第六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77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第 78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006-07-02 02:57:01 補充: 可以溝通就先溝通吧!很多事情作絶了對彼此都沒好處,建議你先讓對方知道只要你一通電話便可讓她們損失慘重,再提議一個對彼此都有"好處"的解決方式.....當然就是他幫你把6040解決掉囉!!如果她們存心"找死",就檢舉她們吧!!
其他解答:
- 四技二專統測 登記分發@1@
- 我想找軟體工程師國際執照的補習班
- 從新莊民安國小如何搭公車到新莊丹鳳國小-@1@
- 2008年9月1號到2010年5月14號總共幾天啊-(20點
- 如何用EXCEL的圖表精靈做成折線圖呢@1@
- 想請問各位大哥 有沒有推薦哪張CP值高的中高階卡 大概4K左@1@
- 怎麼從台北醫學大學到政治大學
- "台灣"公共電話的歷史~~@1@
- PV=NRT化學的問題
- 如何從格致中學座公車回家---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檢舉他,不然倒楣的會是你自己.F6C3603064EF4E9D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