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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老闆~~~勞工提出辭呈卻被雇主無事先告知解雇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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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懇請法律達人協助附註:1.在職滿8個月2.勞工無偷竊侵占公司財貨問題3.原本12/16以口頭提出辭呈工作至12/31為止,現任雇主說要找離職申請書在給我,因而未寫離職申請書,而在19號晚上拿離職申請書給我,跟我說叫我寫一寫明天就不用來了雇主完全無事先告知,我原定12/20號休假,他19號晚上卻說你明天休假後就不用來了4.雇主並未依勞基法未員工加保勞健保,問過多次卻推託我未繳交健保轉出單致使無法加保(但是我另一位同事有繳交健保轉出單卻因健保以轉出卻無法看病,變成健保無加保狀態,後來他又去健保局提出加保要求才能看病,勞保更不用說了,一樣沒有)因為這個原因我才會提出辭呈5.現任雇主於12月份接手... 顯示更多 如題 懇請法律達人協助 附註: 1.在職滿8個月 2.勞工無偷竊侵占公司財貨問題 3.原本12/16以口頭提出辭呈工作至12/31為止,現任雇主說要找離職申請書在給我,因而未寫離職申請書,而在19號晚上拿離職申請書給我,跟我說叫我寫一寫明天就不用來了 雇主完全無事先告知,我原定12/20號休假,他19號晚上卻說你明天休假後就不用來了 4.雇主並未依勞基法未員工加保勞健保,問過多次卻推託我未繳交健保轉出單致使無法加保 (但是我另一位同事有繳交健保轉出單卻因健保以轉出卻無法看病,變成健保無加保狀態,後來他又去健保局提出加保要求才能看病,勞保更不用說了,一樣沒有) 因為這個原因我才會提出辭呈 5.現任雇主於12月份接手,前任雇主與現任雇主股份轉移並未告知所有員工 (這點重要嗎???) 6.解雇理由說我不適任這份工作(1:說目前缺人手我還提出辭呈 2:說我與服務生過於接近,事實上則是服務生在抱怨上司,我在跟他解釋原因及好言相勸 3:說我早上上班還在吃早點=.=,事實上是邊做邊吃三明治).......這也能成為開除理由嗎 6.原本12/16以口頭提出辭呈,現任雇主說要找離職申請書在給我,因而未寫離職申請書,而在19號晚上拿離職申請書給我,跟我說叫我寫一寫明天就不用來了 7.雖然是"員工自願離職" ( 但事實是上算非員工自願在19號離職,原定自願離職日為31日,如係員工自願,公司應有員工辭呈,但是並沒有 ) ps: 離職申請書至今還沒寫 1敝人是從事服務業廚房性質工作 (屬牛排館廚師) 2始終無簽訂任何契約 3 因無勞保及健保,但有薪資轉帳可證明(不過有幾個月並未用轉帳而事直接給予現金) 4 亦有同事可為人證 6 公司目前對於各項要求均採推托態度,連離職證明都不 願註明"非員工自願離職" ( 但事實是非員工自願,如係員工自願,公司應有員工辭呈 ) 以上,不知我與老闆誰對誰錯,請各位大大評鑑,勞基法又有何保障勞工法令呢? 更新: 目前月休6日,上班時間為上午10點至晚上10點後,中間休息2小時,這算超時工作嗎?

最佳解答:

一、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 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258第3項、第263條、第48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台端依法雖得以雇主違法解僱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等權益,惟台端既先於94年12月16日預告雇主於94 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今再以細故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實 有權利濫用之虞。準此,依前揭規定,雇主業於94年12月19日表示拒絕受 領勞務,台端自得向雇主請求94年12月20日至94年12月31日之工資,且無 庸補服勞務,如此主張較符法理之平,應屬正當。 二、餐飲業為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之行業,台端月休6日、 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扣除休息時間),尚稱合法;惟工作時間2週內超過 84小時部分,仍屬延長工作時間,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標準加給加班工 資,以符法制 。 三、勞資爭議非當事人可自行處理,應速尋求專業協助,俾利台端合法權益之 保障。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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