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大法官釋憲第603號是如何運用比例原則

發問:

這個問題是我的老師問我的,但是我不知道如何回答,希望有高手能幫助我一下 更新: 提示:運用比例原則之法律目的為何 更新 2: To_Rita_:妳只是回答何謂比例原則,完全沒回答大法官釋憲第603號是如何運用比例原則

最佳解答:

比例原則(又別稱為行政機關之行為,應遵守之「帝王條款」) 一、意義: 比例原則係淵源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之一種,具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拘束行政、立法及司法等行為.因而,行政機關於選擇達成行政目的之手段時,其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換言之,尚須與欲達成之行政目的間保持一定之比例,始足當之. 二、來源: 係源於十九世紀德國的警察法學,認為警察權力的行使惟有在「必要時」,才能限制人民之權利.行政法學者F.Fleiner的名言:「不可用大炮打小鳥」,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因此,對人民任何不利的處分,行政權力必須採行最緩和的手段,以侵犯人民權利最小的方式為之.故在行政法學上,比例原則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內涵: (一)適當(合)性原則:係指行政機關之行政目的之達成,須採用適合 之手段達成行政目的而言. (二)必要性原則:又稱「損害最小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超越實現的 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行政目的之手段須以損害人民最輕微之 手段達成目的.易言之,行政機關必須考慮法律效果,以損害人民 最輕微之手段達成行政目的. (三)衡量性原則:乃指行政機關所採用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 判.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 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是則,所達成之目的與手段之間,必須 成一定之比例.故此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即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為其一: 比例原則早期德國各邦行政法院常在警察事件中,加以引用.目前應用範圍甚為廣泛,在理論上且被視為憲法位階之法律原則,以「法律保留」作為限制憲法上基本權利之準則者(憲法第二十三條),一般皆以比例原則充當內在界限.比例原則表現於我國現行法者,亦不乏其例,如: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2.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 3.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 4.土地施行法第四十九條 5.行政執行法第三條 6.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 =補充= 「比例原則」就如同我第一句所言:又別稱為行政機關之行為,應遵守之「帝王條款」).法官為何會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捺指紋領身分證等規定違憲,其原因是為其違反憲法第二十二、 二十三條對人民隱私權的規定,故宣告違憲,不再適用。 -以下是篇複製過來的報導-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換領身分證應否捺指紋一案,司法院大法官廿八日做出第六○三號解釋文,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捺指紋領身分證等規定違憲,即日起停用;也就是說,內政部換領身分證時,不得強制民眾捺指紋。 對這項釋憲結果,內政部表示充分尊重,並遵照大法官釋憲意旨,處理後續行政作業,十二月二十一日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 經過三個多月的討論,大法官會議昨日以十票對五票,通過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憲法第二十二、 二十三條對人民隱私權的規定,不再適用。 大法官認為,指紋是重要的個人資訊受隱私權保障,而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但戶籍法對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發身分證,形同以強制按捺、錄存指紋作為發證的要件,卻又未明定目的為何,違反憲法保障隱私權意旨。 大法官指出,以治安、身分辨識或戶籍管理等公益目的進行指紋建檔,並無不可,但必須符合「目的明確」、「 手段正當」等原則。以捺指紋作為身分證的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仍算是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 解釋文也補充,指紋建檔政策並非不可行,但戶籍法規定要按指紋才能領身分證,為手段與目的不當聯結,且對於指紋檔案如何使用、管理及儲錄等規定都付之闕如,也缺乏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應嚴密立法,設立完密的防護措施,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本旨。 行政院原定今年七月一日實行「捺指紋領身分證」措施,因引發侵犯隱私權爭議,經立委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為戶籍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其他解答:

aa.jpg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比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禁止過度原則。 他的是用目的,是會了將政府的行政行為,對於人民的侵害性降到最低。 但是不限於侵害性的行為,如果是給付的行政行為,也是可以用到比例原則。因為給付的行政行為,就是針對某特定對象進行給付,這樣會排擠到其他行為的預算分配,所以無論是侵害性或是給付性的行政行為,都是有比例原則的適用。 至於603號,你在看第二段的時候,他前面講了一堆,後面就冒出來"損 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這一句話,就是比例原則的適用。 比例原則有個內涵,就是侵害與目標之間要合宜,就是對人民的損害和正面所要求的效果之間,不能不平衡。那簡單用一句話說603,就是全民按指紋,其成本過高,而且所要追求的目的是什麼??"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 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一年無名屍也才幾百具,為了這幾百具的無名屍,就要求全民按指紋來查他們的身份嗎??)因為他所列的目的,以及所要實施的手段之間,並沒有合宜,所以大法官才會用比例原則來宣布戶籍法第8條違憲。CD51EBF2FDB84E83
arrow
arrow

    dlxpxv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