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大法官終身職與任期關係??

發問:

憲法81條:法官為終身職.. 大法官釋字601號:大法官為憲法80.81條所稱之法官 憲增第5條:大法官任期為8年,不得連任 請問:大法官已為終身職,為何還有任期8年限制??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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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版主您好,阿萬淺見:法官為終身職:(依憲法81)大法官並非終身職,茲分二部份討論:一、如果大法官具法官資格,除兼任大法官的部分有任期外(依增修第5條),本身法官的資格受終身職保障(依憲法81);也就是不當大法官,仍是法官。二、大法官:如果大法官不具法官資格,大法官有任期。(依增修第5條) 釋字601指出大法官也有任期,而後段指出刪除大法官支領專業加即不符憲法規定。 釋字601:…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81: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其他解答:CD51EBF2FDB84E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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