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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公共工程廠商有什麼權益....

發問:

本公司有承包公所一件道路工程,但因工程作到快完成才接到甲方通知此工程部分用地為林務局的地,所以目前停工中...... 公所96/05/23來函要廠商自96/05/10起停工等土地承租完成才能辦理復工> 我想請問? 1.公所與林務局租地問題,與本公司有關係嗎?是否要等到公所租約完成才能辦理復工? 2.本公司在此停工期間可向公所請求哪些權益? 3.這些問題需要做些什麼才能解決呢?

最佳解答: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回應如下,請參考: 在本案中甲方有提供道路用地供乙方施工用之協力義務,因此此處所提之停工,不可歸責於乙方,停工期間不得計算工期。 乙方可等待一段合理期間後,發函要求甲方善盡協力義務,儘速復工,否則可依民法第507條規定終止合約,並要求損害賠償。 乙方如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須注意應有發函催告之動作(公文或存證信函),未來方可循採購法之調解或訴訟求償。 以上,請參考;為利知識分享,本問答同步刊登本站討論區,歡迎來訪指教。

其他解答:CD51EBF2FDB84E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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