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我想提前解約的一些問題

發問:

我租一個套房(4000元),最近某些因素想要搬離,我看了合約,合約是說如果中途解約者需一個月提前告知,兩個月的押金必須扣押。 我想請問的是我拿的回一些押金嗎? 因為我套房是4000元,可是兩個月押金是收10000。 姑且不論我違約合約書要扣押兩個月的押金,我拿的回其餘的嗎? 更新: 還有一個不懂的地方是.... 合約說如果中途解約者需一個月提前告知,兩個月的押金不予退還。 可是在知識爬文是說 押金是是預防房客不付租金或損壞租賃房屋設備時的抵用金,如果房客沒有上述情形房東理應要退還~可以要求的是一個月的違約金。 那到底是要依照哪個呢? 我有點搞混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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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一般民事租賃契約的大原則是:如果合約沒有違反法律,就要照合約走。 民法441條,承租人在合約期間內,有繼續支付租金之義務。若雙方同意以「預告」方式為解約條件,那麼只要達成解約要件,自然無需繼續支付租金。以你的狀況來看,契約預告解約後仍負繼續支付兩個月租金義務,並不是完全免責。也就是說,出租人不還押金並沒有違法。當然,還是可以用一般慣例與房東談談看,只是房東在契約敢這樣訂,對於這些狀況至少已有初步瞭解。 押金是一般用語,民法稱為「預收租金」,用來抵繳積欠之租金,當然,當成損壞賠償的抵用金亦無違法。 不知道契約中有沒有限制轉租?如果沒有,轉租也是你減少損失的方式之一。 第441條(租金之續付)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第454條(預收租金之返還)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其他解答:8081B933AEEFE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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